李女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为了帮助老公弟弟的女儿能就读这套房子所属的学区,将房子暂时过户给弟弟和弟媳。六年后,李女士丈夫意外离世,这套房子,小叔子夫妻竟要占为己有了......近日,天台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让人唏嘘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案情经过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
后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学区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由他们代持。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丈夫陈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戏剧性的是,几个月后,陈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悲痛之余,李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竟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此后李女士多次请求,均无结果。
出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她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陈某、其他家庭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及丈夫陈先生离世之后续处理。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某夫妻配合转户手续”。李女士、陈某、陈某女儿及多位中间人均已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但因陈某妻子没有到场,双方便将协议书交给其中一位中间人,由其找陈某妻子签字。不料三份协议书均被陈某妻子截留,直至后来开庭也不愿交出。陈某妻子辩称: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46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她还声称:自己对曾有调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没有人交给她协议书签字,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
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书的复印件,更加没有法律效应。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的唯一住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1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2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3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4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法官说法该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情复杂,法官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因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因此承办法官从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分别从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价格、水电物业费的缴纳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说理分析,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原因,引“法”讲“理”,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到原告名下。"借房上学"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房屋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她愿意拿出来给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并且从未想过签署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反观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判决结果保护善意的一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推社会道德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避免友善成为施善者的软肋,成功用法律为友善披上坚硬的铠甲,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来源:台州晚报、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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